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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儿集团诉名模吕燕及其公司官司背后:法院为何判定为不正当竞争?

编辑:coco 内容来源: 深圳特区报2020-12-29 14:23

文章导读

影儿集团诉名模吕燕及其公司官司背后:法院为何判定为不正当竞争?对此案,有时尚服装界资深人士也表达了自己看法:相互抨击这是任何行业都免不了的事实,同行吵归吵、骂归骂,但依法维权是底线,商业诋毁则是红线,底线与红线不可逾越,否则这个行业的市场秩序就会乱套。

历时20个月,三次开庭,500万元赔偿金,涉及深圳与上海两地的两个官司。

深圳影儿时尚集团(后简称影儿集团)与名模吕燕及其公司(后简称吕燕方)的官司因涉及不正当竞争而受到广泛关注,这个案件的最新进展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吕燕方“商业诋毁”事实成立,需立即删除相关微博,并赔偿原告影儿集团损失500万元。

一方是知名服装企业,一方是名模及其公司。一审判决,让这一2019年3月由名模微博言论引发的案件再度回到公众视线。

“合理”和“恶意”的尺度

在这起案件中,四条微博至关重要。这关乎合理商业评论和恶意商业诋毁的尺度。

影儿集团认为,吕燕之举是以维权为名而行不正当竞争之实,是对该企业二十多年的商誉和品牌形象的“商业诋毁”。对此吕燕方辩称:微博发表的内容属于基于客观事实的一般性商业评价。微博中“赤裸裸的抄”、“一模一样的抄袭”、“就是抄抄集团”等,均为不会误导人的“口语”。

事实上,在并无有效抄袭侵权认定结论的情况下,这些被称之为“口语”的微博言论,掀起了波澜,导向效应明显。微博发出后,多名演艺界明星和时尚界名人拥有巨量粉丝的微博,转发吕燕微博,而且很多是在201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发布与转发,并很快形成舆情。

鉴于两者的市场竞争关系,这4条微博是否在维权“合理”发声的范围?深圳中院判决书称:“此案系商业诋毁纠纷。吕燕微博内容具有贬损对方的情绪渲染和煽动性;显然不具有侵权警告维权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小莉表示,从司法实践角度,要判断某一个行为是合理维权还是不正当竞争,需要综合行为对象、方式及结果来综合判定,相关主体发表言论时,应当尽到与自己身份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吕燕本身是公众人物,同时还是是你公司女装品牌的品牌主理人,基于这样的一个身份,其更应当知道随意公开指责其他公司“抄袭”所可能带来的负面评价和不利后果,更应当以合理方式进行维权,而不是打着维权的幌子去攀附和打击竞争对手。作为吕燕方,其没有必要在公开渠道发表未经证实的言论,完全可以通过发送通知函、律师函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涉案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目的已经不仅仅是维权,而是明显的有针对性的利用公开舆论来打击对手的一种行为,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00万”折射出的因果认定

在庭审过程中,影儿律师强调:吕燕的行为,给影儿集团在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和企业名誉权造成无法估量的严重后果。并摆开事实:截至2019年5月4日,吕燕在新浪微博拥有5627277粉丝量,微博信息被大量转发,传播范围十分广泛;微博消息评论中有大量网友对影儿集团进行抨击;同时该事件负面观点被各大时尚媒体报道;此外在吕燕声称诉诸法院诉讼解决后,仍陆续就控诉抄袭一事发布微博,使影儿集团持续承压。

对此,吕燕方辩称并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同时认为原告影儿集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商誉受到任何影响”,其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法院则明确认定吕燕的微博“被拥有大量粉丝数量的新浪微博名人用户转发”,属于传播误导性信息。且涉案内容一直没删,而这种行为会“持续加大”原告恢复商业信誉的难度。

最终深圳中院作出判决如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经营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酌定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500万元。

为何吕燕关联公司也成被告?

本案背后还有一些并不凸显的背景。比如原告方是不正当竞争的一个真实受害者,2014年公司就曾经因为旗下设计师泄漏新品的企划方案,而遭受了上亿元的经济损失,因此,影儿集团也是近年来一直是国内呼吁强化保护服装知识产权的重要行动者,因此在这次陷入被指为规则破坏者的风波中尤为委屈。

此外被告方包含着两个主体:吕燕及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公开资料显示吕燕是COMME MOI品牌主理人,而其母公司正是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吕燕同时为持股49%的第二大股东。

事实上,如何判断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需要综合考察行为人身份、名义、职务范围、行为目的等因素。不仅仅影儿集团认定吕燕个人和这个公司法人在行为和形象上是紧紧“捆绑”的,对此事件的很多观察者也都提出类似的观点,并以此质疑吕燕行为背后有相关策划在推动,因此吕燕“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被告吕燕通过微博发布涉案诋毁内容的新浪微博账号显示认证公司信息为“CommeMoi”,且被告吕燕本身为被告是你公司 的股东及高管,且被告是你公司的官方网站及天猫旗舰店均对外宣称吕燕为“CommeMoi"品牌主理人,而被告吕燕通过微博发布的涉案诋毁内容中多次作出价格比较性陈述显然将微博表达立场 指向被告是你公司和对其“CommeMoi"品牌服装的经营活动,被告是你公司是被告吕燕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之不正当利益的直接获益者,在此情况下,本该由两被告代理律师代理被告是你公司向原告发送的律师函,在正式向原告寄送之前便由被告吕燕通过微博公开发布,而被告是你公司在转发被告吕燕相关微博时,并未对被告吕燕行为的独立性进行声明,足以认定两被告对于通过“吕 燕”微博账号发布诋毁性内容的行为具有共同意思联结,构成共同侵权。

反观吕燕方则一直强调微博事件为单纯个人行为,更在个人和公司两者关系上做积极的“解绑”。而这种关系恰恰与“竞争”、“商业”等性质认定息息相关,因此对于原告关于两被告构成共同实施商业诋毁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也成为解析本案的一个特殊角度。

对此,记者也采访了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小莉,她表示让吕燕方共同赔偿,其逻辑在于:“法院判定对吕燕和其公司对微博发布的内容具有共同意思联结,构成共同侵权。”

她也从社会普法角度给出两点建议:“一方面公司应当规范人事管理,另一方面有公司高级身份和职位的个人应当严格自律,对外言行应合理审慎。”

反思:竞争不可逾越底线与红线

目前诉讼双方也都有最新的回应。影儿表示:“我们相信法律,相信案件能积极促进中国女装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也希望服装从业者能一起维护好行业的竞争秩序,共同为全球服装行业贡献中国力量。”而输了官司的吕燕依然不松口,对于深圳中院的上述判决,她对媒体表示将依法提起上诉。

此外双方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还有一桩“知识产权官司”,目前暂未有审判结果。但本案明显已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点是:服装设计抄袭该如何认定?对此吕燕律师表示:“原告的相关服装构成抄袭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进行专业的技术比对。”

深圳中院判决书则另有说明:构成抄袭是一个较为严密的论证过程,吕燕在微博中所附的简单的并非完整比对的图片内容,更难以构成抄袭的肯定性结论。

法院和原告方的共识是被告方在明知“时尚圈有相似流行点这是很正常”这一前提下,用主观判断代替了客观结论。相信这个结果也将对后续上海的官司产生一定影响。

白小莉认为,知识产权的认定“需要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不可能自说自话,更不能将自己的主观意见,当成‘法庭证据’。此外作为同业经营者,在没有确切依据的情况下随意侮辱、诽谤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性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导致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损的,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

对此案,有时尚服装界资深人士也表达了自己看法:相互抨击这是任何行业都免不了的事实,同行吵归吵、骂归骂,但依法维权是底线,商业诋毁则是红线,底线与红线不可逾越,否则这个行业的市场秩序就会乱套。


   (作者:深圳特区报首席记者 吴德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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