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5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严正声明
文章导读
关于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盾公司”或“委托人”)与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本律师作为本案绿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受委托声明如下:
关于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盾公司”或“委托人”)与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本律师作为本案绿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受委托声明如下:
一、尽管法院判决以11315和21315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认定构成侵权,但商标侵权在本质上不等同于“仿冒”、“造假”。
某些别有用心者恶意将本案捏造为“征信业首例商标打假案”、将绿盾公司捏造为“仿冒者”,通过网络大量散布,对绿盾公司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该违法行为已对绿盾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和网络诽谤,严重侵害了绿盾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将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本案两审法院在庭审中存在重大问题,判决结果错误,绿盾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首先,法院判决以“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帮助”为由,认定征信服务与商标分类中第35类的商业专业咨询“构成类似服务”,存在明显错误。若依此逻辑判定,凡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帮助的服务,就构成与“商业专业咨询”类似,那么,金融服务、法律服务、气象服务等众多其他类别的服务均对企业经营管理都有帮助,就都应该归到第35类的“商业专业咨询”范围之内,这显然是对《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的错误理解。
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发改财金[2013]920号等文件以及李克强总理2014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信用体系建设提出的“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要求,该判决是对征信行业性质的错误认定,将会严重阻碍中国征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根据《商标法》、《商标审查标准》等关于判定商标从音、型、义三方面区分的规定,首字母不同即不构成近似的区分规则,结合数字排列具有唯一性的特点,将11315与21315两个不同数字判定为“在构成、呼叫、含义方面难以区分,构成近似”,是明显错误。
该判决与国家商标局已经授权注册的如95588、95568、95565、95566等大量仅一位数字不同而不构成近似的商标授权案例相违背。该判例可能会引发大量存量商标的法律纠纷,也可能会引发银行帐号、车牌号码、房产号码、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因为数字的“混淆近似”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社会担忧。
三、绿盾公司使用11315作为商业标识,是基于2003年注册的11315.com域名,通过多年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拥有相关服务的大量公众,绿盾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与21315进行混淆的主观故意。
四、绿盾公司已经合法取得“11315”商标在第36类和第42类的专有使用权,“11315”注册商标具有在授权范围内的合法使用权。
特此声明。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立新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