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P2P风控复核模式如何让投资人行使风控权
文章导读
E租宝事件对P2P行业造成的信用危机还在继续,岁近年末,更是闹得人心惶惶,然而大多数“爆雷”的平台要么是诈骗、要么是自融,正规经营倒闭的案列却很少。为什么P2P平台容易成为诈骗和自融等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的温床?笔者认为P2P平台的运营模式是其本质的原因。
E租宝事件对P2P行业造成的信用危机还在继续,岁近年末,更是闹得人心惶惶,然而大多数“爆雷”的平台要么是诈骗、要么是自融,正规经营倒闭的案列却很少。为什么P2P平台容易成为诈骗和自融等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的温床?笔者认为P2P平台的运营模式是其本质的原因。
P2P平台的运营模式基本上都是集业务与风控于一身,平台既当运动员也当裁判员,平台既当会计也当出纳。而目前很多平台开始推出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解决了会计与出纳分离的问题,但是并没有解决运动员与裁判员分离的问题。虽然平台声称都有严格的风控措施,并强调风控是平台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平台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每天都在上演激烈厮杀的好戏,但是,平台业务部门与风控部门的矛盾究竟由谁来解决?答案无疑是平台的实质控制人。平台由实质控制人说了算,实质控制人的业务模式理念直接决定了风控水平。比如,若实质控制人走扩大规模、弱化风控的业务扩张型经营路线,那么,平台的风控就有可能被边缘化,成为摆设。比如,实质控制人是自融路线或者是发假标诈骗,那么平台根本不需要风控,设立风控部其实就是用来做样子忽悠投资人的。
投资人将本金交付给平台介绍的借款人,冒着本金血本无归的风险,只是为了获得少得可怜的利息收益,承受了巨大的风险。很多平台采取了融资担保模式、风险备用金模式作为保障,似乎投资人认为安全有保障了,但是,实践证明,待平台“爆雷”之时,融资性担保公司早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兑现其担保功能。即使是备用金模式,诈骗平台也可以轻易的安排马甲借款并形成坏账,将备用金兑付后跑路。可见,只要平台的风控权没有受到监督,投资人的资金流动去向就完全由平台说了算,所谓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只是一个摆设而已,忽悠投资人的假把戏、花架子。
那么,如何解决如上提出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让平台的风控权受到监督,交由投资人行使风控复核权。笔者粗略的构想下这个模式的具体实施方法有如下几种:
一、政府监管复核模式
银监会的普惠金融部来行使平台的风控复核权,具体的每一款P2P产品都由平台制定好相关的风控标准,并设置好利率,交由普惠金融部来行使风控复核权,并向普惠金融部缴纳复核成本费用。平台采取的风险备用金模式,建议风险备用金也交由惠普金融部进行监管。这个模式过于理想化,在政府减少对市场干预的情形下,这种模式不可能实现。
二、投监会专业外包复核模式
由投资人组成投资人行业协会,由投资人行业协会主导通过选举的方式形成投资人监委会,并形成一系列对监委会成员权力约束的机制以及投资人权益保护的制度。由投资人监委会委托专业的金融律师事务所行使风控复核权,复核的成本由借款人承担,投监会支付。P2P平台从借款人中收集风险复核专项费用以及风险备用金,将风险复项费用及风险备用金支付给投监会开设的存管账户。P2P平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业务水平,设计P2P产品,制定详细的风控制度,并设计好利率水平,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偏好需求。投监会聘请的专业机构严格按照该款P2P产品所要求的风控措施进行复核,专业机构复核通过后,平台才能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布付款指令。P2P平台与投监会聘请的专业律师事务所签订保密协议,防止客户信息泄密。
三、投监会内部复核模式
投监会自行聘请专业人员组成风控部,由风控部对平台业务按照P2P平台设计的产品风控要求进行复核,但是这种模式最大的缺陷就在于P2P平台的客户信息具有保密性,P2P平台或许不愿意接受这种模式,一旦接受这种模式,投监会掌握了大量客户信息,就会让投资人在后续业务直接与客户线下对接了。
< p> 从以上三种模式进行分析,第一种不具有实践可行性,政府不会参与此事。第三种无法解决P2P平台的客户信息保密问题。因此,第二种模式是完全可以操作的模式,由保持独立客观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严格按照P2P产品的风控要求进行复核,确保借款项目的真实性以及项目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并符合风控标准。同时,又确保P2P平台的客户信息保密要求。该模式是正规P2P平台和投资人都愿意接受的模式,若该模式得以实践并推广运用,则该模式会正式宣判诈骗平台、自融平台的死刑。
采取将风控复核权交由投资人行使的模式,会让p2p平台的风控审核受到专业及严苛的监督,平台的风控不再由平台说了算。该模式的实现会逼迫P2P平台进行业务创新,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开发优质借贷业务和优质借款人,有助于实现P2P平台的升级改造,让没有竞争力的P2P平台淘汰出局,进一步确保投资人的投资安全以及合理收益。此外,该模式的实现完全可以解决投资人与P2P平台的信任危机,真正实现P2P平台的完全去担保化,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去担保化之后投资人的收益是增加的。由于是投资人进行风控审核,投资人对该P2P的产品风险已经有了明确的认知,自己进行复核,当然自己也愿意接受风险,也完全没有必要由于对P2P平台的信任问题要求P2P平台提供融资性担保,从而节省了成本提高了收益。
本文所阐述的模式,实践中是否可行?或者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笔者希望能以此文抛砖引玉,能引发行业的进一步思考,便感到欣慰了!
汪顺荣律师,广东华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专业方向为互联网金融。